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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 2021-09-27 09:43
来源 : 云安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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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2178日政协第云浮市云安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广东省政协、云浮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提案和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云安区委、云安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云安区委办公室、云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云安区委员会办公室、上级驻云安单位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县(区、市)政协提案工作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至当年九月底前提交的提案,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和法制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建议,有关部门近期经已研究答复的;

(十三)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四)超越本区事权范围的。

  第十九条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阅或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立案提案一般根据内容归口,由提案和法制委员会送交中共云安区委有关部门、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云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上级驻云安单位等单位承办。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联系会同办理单位,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应作解释说明。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云安区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云安区委办公室;云安区人民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级驻云安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隶属管理的上级有关部门。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提案和法制委员会。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和法制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以及重要民主监督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视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督办工作。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和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和法制委员会跟踪督促。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安排,应充分征求中共云安区委办公室、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见,并加强与提案者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由中共云安区委员会、云安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协云浮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进行督办。督办工作由领衔督办的区领导牵头,可以采用政协组织、提案者、有关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提案工作机制,每个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督办一件相关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应当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好。提案选题应围绕云安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事一案。

(二)内容好。提出的角度体现政协职能,并经过具体的调查研究,情况属实,分析准确,针对性强。

(三)建议好。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分析问题具有科学性,有新思路,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四)效益好。提案提出的问题被党政有关部门认可,或得到有关界别委员的普遍赞同。提案对重大决策和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五)格式规范。按照提案的格式要求,项目填写完整准确;问题、分析、建议层次分明,表达清楚,简明扼要。

第三十二条  承办提案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对办理政协提案有正确的认识,能按照条例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政协提案。

(二)对办理政协提案高度重视,摆上班子议事日程,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办理。

(三)对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做到有条件办理的坚决抓紧办理,暂无条件办理的,积极创造条件办理。对不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应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复提案,办理提案及时迅速。

 (五)办理政协提案质量高、效果显著,委员满意。

   三十三  办理提案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业务熟悉。虚心好学,能熟悉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业务,答复文件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二)办复及时。对所负责办理的政协提案(来信建议)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所负责办理的政协提案(来信建议)委员满意率100%。

    (三)沟通密切。能主动与提案(来信建议)人及区政协提案和法制委沟通提案(来信建议)办理的相关情况,沟通工作热情真诚,解释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委员评价好。

(四)符合评优评先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评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区直有关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评价,由中共云安区委办公室、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办公室及区直有关单位参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和法制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提案和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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